商标异议决定书 堰酥麦香园 YANSUMAIXIANGYUAN及图 65106369

阅读:142268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新志成(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娟 异议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5106369号“堰酥麦香园 YANSUMAIXIANG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新志成(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娟

  异议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5106369号“堰酥麦香园 YANSUMAIXIANG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堰酥麦香园 YANSUMAIXIANGY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62950号、第20070908号“常青麦香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06369号“堰酥麦香园 YANSUMAIXIANG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堰酥麦香园 YANSUMAIXIANGYUAN及图 651063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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