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REISSER 66209199

阅读:80791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莱瑟螺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博珐进出囗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瑟螺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博珐进出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209199号“REISS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莱瑟螺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博珐进出囗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瑟螺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博珐进出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209199号“REISS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ISSER”指定使用于第8类“钻头(手工具部件);套锤(手工具);扳手(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称“REISSER SCHRAUBENTECHNIK”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新闻报道、异议人“REISSER SCHRAUBENTECHNIK”品牌参加国际展会部分照片资料、部分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REISSER SCHRAUBENTECHNIK”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字号在上述商品所属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09199号“REISS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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