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鸿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鸿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142662号“丽格诺维 REGENO VUE·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丽格诺维 REGENO VUE·HA”,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第16类“纸板制礼物盒”、第18类“行李箱”、第25类“鞋”、第28类“玩具”、第34类“火柴”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92063号“联合丽格”、第43488267号“联合丽格”、第43480884号“联合丽格”、第43468220号“联合丽格”、第43503266号“联合丽格”、第43466965号“联合丽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贵金属制盒”、第16类的“纸”、第18类的“旅行包”、第25类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第28类的“游戏器具”、第34类的“火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42662号“丽格诺维 REGENO VUE·H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