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抖夫 DOUFU 62303911

阅读:107230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荣文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荣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2303911号“抖夫 DOU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荣文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荣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2303911号“抖夫 DOU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抖夫”,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上述类别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抖音”、第47695367号“抖音”、第43851808号“抖火”、第36619256号“抖音”、第47668760号“抖音”、第36251187号“抖惊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的“补药”、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第49411170号“抖人”、第28979591号“抖”、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抖音”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3911号“抖夫 DOU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抖夫 DOUFU 623039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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