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13592号“创富新材 CHUANGFU NEW MATER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39116号“创富豪门 CHUANGFUHAO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官网、信用报告、所获荣誉及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注册,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创富”,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折叠门、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