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领(山东)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领(山东)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170662号“梵元良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元良子”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康复中心”等服务上。 异议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1944号“良子”、第1382658号“华夏良子及图”、第1391721号“华夏良子及图”、第20524733号“华夏良子”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的“保健”、第44类的“饮食营养指导”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梵元良子”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中文显著部分“良子”,双方商标如在类似服务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保健;按摩”服务上的“华夏良子HUAXIALIANGZI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一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该商标如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一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891号“良子及图”、第8128231号“良子”、第21602152号“脉度良子”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的“按摩”、第44类的“疗养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中文显著部分“良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二引证商标予以充分保护,异议人二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引证商标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70662号“梵元良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