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忠君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忠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515747号“又一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又一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白酒;果酒;清酒(日本米酒);黄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烧酒(烈酒);青稞酒;米酒;利口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45322号“福”商标、第3949933号“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汉字“福”,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15747号“又一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