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波罗托波克私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0572号“TONDE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8268号“TONCEL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审查,决定在“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不予撤销,在“烹饪锅;烹饪用非电高压锅;厨房用具;非电气炊具;铁锅;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2月13日第192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隔热容器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