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斯曼汽车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3738号“AD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10014号“AD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4月13日第1931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4831号“ADDO”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4月20日第1932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驱动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