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师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浩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0090号“师宗黄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1类上第70150090号“师宗黄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提交的《师宗年鉴2013》书籍,出版时间为2013年11月,出版时间满三年,且有“师宗黄姜”地理标志商标名称明确记载内容,证明“师宗黄姜”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的《师宗县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师宗县志1978-2005》(云南出版集团公司 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书籍,出版满五年以上,能够证明“师宗黄姜”客观存在及声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3年版的《师宗年鉴》;
2、《师宗县志》。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师宗年鉴2013》以及《师宗县志》均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