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20402号“天天巴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56260号“天天货滴 加快货运大发展 引领先锋新时代”商标、第20310595号“天天快递”商标、第15186595号“天天定制 CUSTOMIZE EVERY DAY”商标、第79671091号“天天代驾”商标、第12633700号“天天租车”商标、第15866595号“天天用车”商标、第18214897号图形商标、第19875631号“天天红利”商标、第17848715号“天天出行 RYDE”商标、第18120657号“天天衣柜”商标、第28749333号“天天假期365”商标、第73224879号“天天搬场”商标、第15868389号“天天用车”商标、第80762604号“天天递寄”商标、第11769722号“天天易购”商标、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商标、第13158728号“天天假期”商标、第11769727号“天天易购 WWW.TITIEG.COM”商标、第81279946号“天天港运”商标、第81378045号“天天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十五、十八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十九、二十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十八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至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七的图形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