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98063号“痘斑日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痘斑日记 81398063

阅读:115552 2025-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苗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98063号“痘斑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痘斑日记”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

  申请人:云南苗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98063号“痘斑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痘斑日记”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痘斑”,指定使用在医院、动物养殖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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