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文旅传媒集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国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57837号“大宋风情如梦清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