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95151号“这样紫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886815号、第6923423号“这样紫啊”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这样紫啊”与日常用语“这样子啊”在字形、含义以及整体表现形式上有明显差异。“这样紫啊” 作为商标,在长达14年的商业使用历程中,已形成了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品牌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线上线下销售情况;产品检测报告;参展照片;申请人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这样紫啊”与日常用语“这样子啊”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且为其在网络上流行的用法,申请商标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