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细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37719号“卡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第12701265号“卡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