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乐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畅想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66781484号“美谛时光 MIDITI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662274号“美的”商标、第56656511号“Midea”商标、第5881105号“美的Mid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美的Midea”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相关报道;世界500强排行榜榜单;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受保护记录;商标信息;宣传材料;销售材料;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是独创商标,并未抄袭模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碗机、干洗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碗机、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