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99652号“顺丰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顺丰顺 19099652

阅读:91519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顺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19099652号“顺丰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7165326号“顺丰速运EXPRESS…

  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顺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19099652号“顺丰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7165326号“顺丰速运EXPRESS 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中国快递协会出具的推荐函;申请人其他“顺丰”商标驰名认定记录;百度百科词条解释;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经济指标、年度报道;网络引擎搜索结果;宣传材料;申请人参与的公益活动;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存在复制、摹仿之情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过多年精心经营,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官网截图、企业荣誉;宣传材料、参展材料;产品包装图片、销售材料;包含“顺丰”文字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辽宁顺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催化剂等商品上,2018年10月27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顺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确认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曾受保护记录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包裹投递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内容、目的等方面相差较大,关联性较弱。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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