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海云数字经济(云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海云数字经济(云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116572号“TO Z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 ZERO”指定使用于第30类“滤挂式咖啡;速溶咖啡;咖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6801号“ZERO”、第4966800号“零点啤酒PREMIUMBEERZERO及图”、第4579838号“零点冰啤ZERO及图”、第62821851号“ZEROPOIN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16572号“TO ZE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