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宾听花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小欢
异议人宜宾听花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小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108524号“听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听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35490号“听花”、第42833021号、第42824533号“听花TINGHU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08524号“听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