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千喜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千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4019905号“百洁威王 BAI JIE WEI 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百洁威王 BAI JIE WEI WANG”,指定使用于第3类“砂布;香精油;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家用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7889号“威王 VEWIN及图”、第56788413号“威王 VEWI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威王”,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动物用化妆品;砂布;香木;家用芳香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香精油”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其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商标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19905号“百洁威王 BAI JIE WEI WANG”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砂布;香木;家用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