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商南县瑞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世阳
异议人商南县瑞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世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6104400号“亿根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亿根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食宿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75732号“亿根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会议室出租;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04400号“亿根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