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醉知然及图 65705976

阅读:95091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醉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醉知然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醉然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醉知然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705976号“醉知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醉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醉知然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醉然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醉知然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705976号“醉知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知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蜂蜜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49944号“醉然”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05976号“醉知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醉知然及图 657059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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