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无忧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布洛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无忧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93244号“古雨花涧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雨花涧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19818号“花间堂BLOSSOM HILL及图”商标、第48941604号“花间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字形、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花间堂”商标,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3244号“古雨花涧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