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徐晓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顺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晓英对被异议人广州顺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96994号“赋仟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赋仟颜”,指定使用于第3类“鞋匠用蜡;鞋线蜡;成套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减肥用化妆品;非医用按摩凝胶;非医用香膏;草本化妆品;美容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01925号“赋颜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保湿乳液;牙膏;洗面奶;护肤用化妆剂;去斑霜;粉底”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96994号“赋仟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