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64958号“我心归处是敦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心归处是敦煌 70164958

阅读:83197 2024-0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文彪 委托代理人:江苏赤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64958号“我心归处是敦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中的“敦煌”属于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标名称,不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显著性极…

  申请人:李文彪

  委托代理人:江苏赤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64958号“我心归处是敦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中的“敦煌”属于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标名称,不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显著性极高;存在多个含有地名的商标、广告宣传语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及有关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有别于“敦煌”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商标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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