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黄天鹅 65767072

阅读:51962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凤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东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有一家嘉恒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凤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东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67072号“黄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凤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东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有一家嘉恒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凤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东恒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67072号“黄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天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发乳;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045723号“黄天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肉汤”等。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2045723号“黄天鹅”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商品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且异议人提供的部分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部分所获荣誉材料、部分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材料等光盘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67072号“黄天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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