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菊琴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菊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7154178号“西西家小雅XIXIJIAXIAO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西家小雅XIXIJIAXIAOY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鞋;雨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65695号“小雅”商标、第20577848号“大雅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54178号“西西家小雅XIXIJIAXIAO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