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永泽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52812号“辛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辛栗”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证据、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辛栗”构成,整体并未明确含义,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消费者易将之与“栗”相联系,进而导致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