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卓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6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23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包装使用照片;申请商标宣传推广证据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