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IMI 63466723

阅读:37191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昕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昕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466723号“S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昕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元创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昕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466723号“S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M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护脊书包;书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102131号“SIM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制香肠用肠衣”。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87187号、第17373115号“司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软毛皮(仿皮制品);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主要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区别,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司米”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也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66723号“S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IMI 634667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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