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州市华硕果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州市华硕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457466号“蒙果牛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果牛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谷(谷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054号、第8485617号“蒙牛MENGNIU及图”、第34444676号、第60008361号“蒙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未加工木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57466号“蒙果牛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