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海鼎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海鼎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32744号“海鼎捞六六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鼎捞六六六”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糕点;汉堡包;谷类制品;意大利面条;冰淇淋;调味酱汁;佐料(调味品);涮羊肉调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9804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第5105681号“海底捞”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茶饮料;糕点;谷类制品;方便面;冰淇淋;豆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32744号“海鼎捞六六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