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托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1587号“Tebb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3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含义、呼叫均差异显著,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