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方县晟鑫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2312号“枇李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并不含有误导性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通过检索发现,已有多个与申请商标同属第31类的近似商标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枇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