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红艳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屏南县山里红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一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64120540号“捌柒燕子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捌柒燕子飞”是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来凤捌柒燕子特产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捌柒燕子飞”抖音账户信息详情及点击操作信息录屏;
3、“捌柒燕子飞”抖音账户订单数据详情、直播截图、直播视频上传至B站详情、对外推广充值记录;
4、“捌柒燕子飞”抖音账户信息公证书原件;
5、“捌柒燕子飞”在“飞瓜数据”上的榜单信息详情;
6、“捌柒燕子飞”腊肉产品生产加工交易凭证;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缺少与正本一致的副本,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进行补正,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肉;加工过的鱼子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抖耀”、“小田姑娘的菌菇合作社”、“潜江虾四秀”、“屿鹿花集”、“玉华特”等1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个体工商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成立并在抖音开设“捌柒燕子特产馆”,但其实际产品交易等时间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使用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开设的抖音店铺名称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5件商标,其中 “抖耀”、“小田姑娘的菌菇合作社”、“潜江虾四秀”、“屿鹿花集”、“玉华特”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抖音店铺名称相近,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