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冠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冠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770312号“默尔曼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默尔曼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尿素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2962号“曼牌滤清器”、第1213538号“曼.胡默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引擎冷却剂;制动液”等、第7类“气体及液的过滤器(机器零件,用以过滤空气,天然气,燃料,油用再发动机或汽车发动机上的固定装置上过滤插件(过滤器的配件,安全或部分用纸,纸板,毛毡,硅藻土,陶磁制成的或由布金属,天然纤维或保成纤维制成的纺织织物或编织织物等材料制成);陆地车辆空调用气体循环泵”。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70312号“默尔曼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