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马茜恩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马茜恩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97532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包;链(首饰);宝石;戒指(首饰);帽子用首饰;鞋用首饰;衬衫袖扣;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75818号“图形”商标,第7853540号、第43975851号“POLO RALPH LAURE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用礼品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图形的整体构思、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7532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