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8347号“柏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查询,已有“柏庐”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审查受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提交情况等多种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