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73753号“仁寿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寿源及图 69973753

阅读:74286 2024-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巴马永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3753号“仁寿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仁寿源”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仁寿”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

  申请人:广西巴马永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3753号“仁寿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仁寿源”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仁寿”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产品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虽包含地名“仁寿”,但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9973753号“仁寿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寿源及图 699737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4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