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巴马永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7366号“仁寿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仁寿源”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仁寿”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产品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虽包含地名“仁寿”,但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