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颂鸿堂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颂鸿堂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5438677号“中科航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航飞”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蜂蜜;糖果;软糖(糖果);谷类制品;谷粉;食用淀粉;糕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03660号“中科”商标、第1328963号“中科ZK”商标、第12056371号“中科珍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麦乳精;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谷粉制食品;含淀粉食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中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38677号“中科航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