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铃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4202694号“星丞STAR 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丞STAR CHE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医疗机器和设备的修理;艺术品修复;航空器的修理和维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234486号“图形”、第9513895号“图形”,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飞机保养与修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运动鞋”商品上的第1497296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运动鞋”商品在功能、服务内容上差异显著,其各自服务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且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02694号“星丞STAR C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