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绥化金晨爱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绥化金晨爱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694259号“天福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天福来”,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清洁制剂;香;研磨剂;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2546号“天福TIAN FU”、第13636444号“福 天福茗茶及图”、第18569290号“天福813 TEN FU NO.813”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洁肤乳液;抑菌洗手剂;洗洁精;香料;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茶叶”等商品上的“天福TIANF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94259号“天福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