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市名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意诚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3213号“缇纳甜妮 TINA T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43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6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