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7287号“别没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第29类第38371892号“别没劲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同样以“别没劲”文字和图形构成,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此前未认定在先“别没劲及图”商标缺乏显著性而驳回,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本案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依托申请人高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唯一联系,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29类第 38371892号“别没劲及图”商标的档案信息;
2.申请人“劲仔食品”基本情况介绍;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4.第1753333号“劲仔”商标注册证明;
5.“劲仔”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6.“劲仔”系列产品销售情况及统计证明;
7.申请人“劲仔食品”近四年年报(2019-2022年);
8.“劲仔”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
9.“劲仔”品牌权威媒体宣传报道;
10.“别没劲及图”品牌系列产品图;
11.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别没劲”商标信息;
12.关于“别没劲及图”系列产品的消费者评价截图。
经复审查明:第38371892号“别没劲及图”商标于2019年5月22日由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食用面筋;蔬菜罐头;蛋;食用油”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在2021年6月20日该商标权利人名称变更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别没劲”及卡通图形构成,申请商标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使用在第29类鸭肉等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