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味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筑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87167号“启润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69910号、第16163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放弃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64期《商标公告》,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补药;药用石斛茎;医用营养食物;救急包;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