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8203号“易家的捷捷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中国石化,始建于1953年。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 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家的捷捷鸭”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