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馨予(淮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8720号“升愈盛鸭头SHENG YU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75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设计图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同时,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板鸭、鸭肉、卤蛋”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