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32991号“放风的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放风的羊 69632991

阅读:104831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完美食光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2991号“放风的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人:完美食光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2991号“放风的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6150号“放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放风的羊”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9632991号“放风的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放风的羊 696329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3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