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食光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2991号“放风的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6150号“放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放风的羊”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