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8643号“粤i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1284976号“粤氏yueshi”商标、第24951534号“粤TV及图”商标、第31752864号“粤TV及图”商标、第24951533号“粤TV南视新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第67249308号“粤 大粤府”商标、第11554096号“i9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9日